最高检:支持遭性侵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距离民法典正式实施不足一个月,昨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对接下来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工作作出部署,包括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平等保障人权、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安排。
“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会上,对于近年来公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检作出了回应。
平等保障人权
加大对侦查中侵犯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监督
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
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目前,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张军再次强调要坚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他举例称,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这就是平等保护民事权利”。
对于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张军表示,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
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
督促落实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
民法典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张军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记者注意到,今年来,多起虐童事件引发了对监护权的讨论。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张军表示,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同时,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护公民民事权益
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此次,张军在会上一再强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张军指出,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他表示,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接着,他举例称,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同时,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实践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民交叉。张军表示,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做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往往有“挂案”的情况,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对此,张军发问,这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他提出,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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